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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
本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
但是有人却利用这一规定来“钻空子”
占商家便宜
近日
演出服“用完就退”的现象
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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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节过后表演服被大量退货
近日,广州一网店店主发视频表示:电商太难做了,“六一”儿童节才刚过就开始大批退货,已经有想改行的想法了。
店主介绍,最近店里被退货的衣服都是“六一”儿童节的表演服,退回来的衣服都已经被穿过了,打开包裹后有明显的汗味。
对此,不少网友纷纷谴责买家“怎么好意思”,也有人给卖家出主意“改租,这帮人就不会退了”。
类似情况已非首次
一位店家在社交平台发文
称山西某高校搞活动
在自己网店统一购买了一批表演服
活动举办完学生们就集体退货
据该学院公开信息显示
确实刚举办了文化艺术节
目前学院正与店家协商
随着网购的日益普遍
“用完就退”的事件屡屡发生
一部分网友认为
这样的做法“很不厚道”
但也有一部分网友认为
既然平台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退货就无可厚非
所以
到底是不是不管什么东西
都可以享受
“七天无理由退货”呢?
当然不是!
“七天无理由退货”指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保障了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后悔权”。
不过,并非所有的商品都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那么
退货到底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呢?
2017年1月6日
工商总局印发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
商品完好标准
以及相关退货程序
并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
作出了明确的处罚细则
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显然在上述事件中
沾染了汗臭、口红印的演出服
应当视为“不完好”
“极速退款”“仅退款”等
这些是为了保障消费者
获得更好购物权益的服务
但这并不意味着
消费者可以利用规则来“钻空子”
只有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才能推动电商行业
健康、快速地发展
社会诚信公平互利的契约精神
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建立和维护
来源:苏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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