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服务!昆山有医保的朋友注意啦
紧急通知!
昆山有医保的朋友注意!
暂停服务!昆山紧急通知
注意!
昆山医疗保障局发布通告
将暂停医疗保险费用
联网结算和线上各类业务
具体来看
↓↓↓
关于暂停刷卡结算等服务的通告
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
根据省中心《关于做好全省医保信息平台业务中台版本升级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苏州医保将于5月13日(星期一)20:00至24:00期间对业务中台进行升级,升级期间核心业务系统将暂停服务,暂停医疗保险费用联网结算和线上各类业务,在此期间,参保人员确需就医购药或办理出入院的,相关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垫付,在联网结算恢复后,持垫付的**至原就医购药的医疗机构或药店办理退费,重新刷卡结算。
因服务暂停给广大参保人员和医药机构带来不便,敬请谅解,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疑问,请拨打12345便民服务热线、12393医保服务热线咨询。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9日
此外
事关医保,就在近日
市医保局重要提醒
没有单位“代劳”
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缴医保!
这份攻略请收好!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下列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024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金额为364.52元。
线下办理渠道:
本市户籍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常住人员(含省内非本市户籍人员、外省户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携带身份证、居住证,至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工作机构申报登记。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户主需携带工商营业执照。
线上办理渠道: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江苏医保云”APP、江苏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个人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线上申请。
灵活就业医疗保险费实行税务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
批量扣款:
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缴费人,税务部门于每月21日至26日期间进行批扣。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凭身份证与税银经办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办理委托缴费申请手续。
自主缴费:
未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缴费人,或批扣不成功的缴费人,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江苏税务社保缴纳”自行缴费或至税银经办银行柜面线下办理缴费。
因重新就业、退休等原因,要求暂停扣缴医疗保险费的,须于当月20日(含)前到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该险种暂停缴费手续,税务部门从当月起不再扣缴医疗保险费。每月21日至月底办理中断的,税务部门从下月起不再扣缴医疗保险费。申请人也可通过“江苏医保云”app、江苏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个人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线上申请办理灵活就业停保业务。
最近,国家医保局
就网友针对医保卡提出的疑问
也进行了梳理回答
答:如果您说的职工医保卡里的钱是指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的话,这是可以的。参加了职工医保后,通过办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个人账户是可以授权给已参保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使用的,比如用于支付合规医药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等。
答:参保人(一般是共济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地方专区、当地医保部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模块,实现线上办理,具体途径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开;操作智能设备困难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也可以在线下医保大厅办理。
答:不是。只有办理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家庭成员才能享受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
例如,李明的妈妈、儿子和岳父都参加了职工医保,而且个人账户都有余额。其中只有他的儿子跟李明办理了家庭共济,李明只能用儿子个人账户的余额进行费用的支付。妈妈的账户因为没有办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不能用于共济支付。岳父不属于家庭共济成员的范畴,不能办理家庭共济。
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卡里的个人账户基金是可以给父母、配偶、子女使用的,但必须符合两个前提:
一是您的父母、配偶、子女也参加了基本医保(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
二是您办理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同时需要注意:
一是家庭共济成员不包含配偶的父母;
二是被共济人不能享受共济人的医保报销待遇,即您可以把个人账户里的钱给您的父母使用,但是父母看病能报多少还是要依据他们所参加的医保制度来,参加职工医保的,享受职工医保的相应待遇;参加居民医保的,享受居民医保的相应待遇。
答: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就医购药都必须使用患者本人的医保卡。家庭共济政策“共济”的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卡个人账户的钱,而非医保卡本身。
医保遵循的原则是“本人参保,本人享受待遇”。家庭共济后该原则不变,参保人依然用自己的医保卡看病就医,按规定享受本人的医保待遇。
通俗理解,钱可以共济,卡不能共用。这样就可以减少很多误会。
答:不使用本人医保卡进行挂号就医是“冒名就医”,轻则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重则构成违法犯罪。
所谓“冒名就医”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医保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挂号就医并享受医保结算待遇,以此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这里面的“他人”,指的是非参保人本人的其他任何人,就包括了未按要求办理“家庭共济”的家庭成员。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第四十一条也明确指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疗基金损失的,还应当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还会构成诈骗罪。
比如,安徽徐某,使用他人医保卡在某医院就诊购药,并享受他人的门诊慢性病报销待遇,骗取医保统筹基金12万余元,并将药品二次销售获违法所得1.5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徐某的行为不仅属于“冒名就医”,还构成了犯罪,法院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做出判决。
答:可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因此,在老人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下,子女可以代为购药。但在购药时需要使用服药者本人的医保卡,并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切记: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的钱可以共济,但任何人的医保卡都不能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