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热点】考上985奖30万?学校未兑现,法院判了
优质生源
是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和前提
部分学校不惜“斥巨资”吸引生源
但近日,一学校不兑现高考奖励承诺被起诉
冲上热搜并引发广泛关注!
湖北某高中为吸引生源,于2019年4月在该校公众号上对外发布招生简章,其中写明“高考考入985、211、'双一流'高校的,学校给予5-30万奖励”。
2022年6月,该校学生小王考入“985工程”大学,小王要求该中学支付奖励未果,故提起诉讼。
▲当年的招生简章对奖励写得很清楚。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学校招生简章中承诺的奖励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学生符合招生简章中约定的奖励对象
学校是否应如约支付奖励?
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该中学发布招生简章,此行为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小王被该中学录取,双方合同成立。小王被“985工程”大学录取,根据该中学的招生简章,小王符合招生简章约定奖励对象,小王主张该中学给付奖金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给付金额,法院认为该中学发布招生简章确定奖励承诺,是对学生进行奖励的赠与行为,但该学生考上大学除了自身努力外,与学校和老师的培养也是分不开的,故综合全案考量,判决该中学支付小王5万元奖励款。
本案中,学校为了抢夺生源而对学生及家长开出的丰厚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学校应当忠实履行,否则,受损的不仅是学校的声誉,更重要的是,给千千万万学生树立了一个言而无信的坏榜样。对学校而言,生源的竞争也不能光凭经济实力,更要靠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教学质量,正所谓身教大于言教,对教书育人的学校来说,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学生树立好的典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教书育人的学校,更应该以身作则
切莫随意许诺后又拒绝履行
让“招生简章”成了“招生减章”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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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