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热点】家门口装摄像头成被告!法院这么判
近年来
“看门神器”可视门铃在市场上热销
其远程监控、自动摄录功能
为不少业主带来安全感
不过,这小小的智能设备
却常常因为“隐私”问题
成为邻里纷争的导火索
甚至对簿公堂!
安装可视门铃成被告!
邻居要求拆除
安徽合肥某小区,同一层共有三室,其中03室业主储某某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了可视门铃摄像头,该摄像头具有摄像存储功能,可通过手机远程操控。因两室入户门相隔距离60厘米左右,02室业主廖某某、同住者姜某某认为,该摄像头会监控其个人隐私,便报警要求拆除。经公安机关及物业调解未果,廖某某、姜某某诉至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03室业主拆除该摄像头。
法官:摄像头侵犯邻居隐私权
被告应予拆除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可视门铃摄像头可能拍摄到02室出行人员及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信息,系与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所直接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
03室人员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虽无意窥探他人隐私,但该设备所具有的录像和存储视频的功能,已对02室人员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现实妨碍。故02室业主主张拆除该可视门铃摄像头,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03室业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与原告方车库相邻的摄像头可以对原告方及亲友出入车库等行踪轨迹进行采集,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应当承担拆除摄像装置的法律责任。与原告车库不相邻的摄像头对原告影响较小,不必拆除。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将另一个摄像头也拆除,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完以上两个案例
想必大家心里都有疑虑
该如何划定自身隐私和他人隐私的边界呢?
自家门口或自家车库门口
到底能不能安装此类设备?
来看看法官怎么说
日常生活中,对像车库门前区域、自家门口、楼梯间等这种介于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与彻底的私人空间之间的“过渡空间”,公民也享有隐私权,安装监控设施不当,可能会对他人的隐私造成侵犯。
为建立良好的邻居关系,在此类特殊的区域安装监控设施前,应当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并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以减少其不利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设施
须兼顾“安全”与“侵权”的限度
对此,你有啥看法?
来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