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违规扣押金,禾邦“无罪辩护”,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2023-05-21 立法直通车 状师
李某是丹阳某搬运服务部的负责人,2021年4月,和丹阳某快递公司签订了加盟协议,承包该快递品牌前艾地区的快递寄递业务,合同期2年,李某按约交纳了2万元合同履行保证金。2022年初,快递公司负责人兼营起某通快递品牌,并单方决定与李某共用收发货场地。引起了李某的不满。鉴于品牌利益考虑以及两家共用场地时常出现互相错发、错拿快递的情况,影响了快递送达效率,更有甚者,导致快件丢失,严重侵害了客户的权益。遂越级向上海总公司提出意见。但总公司负责人不仅没有引起重视,反而李某随即遭到了丹阳公司的一系列针对,双方互不相让,2022年7月,丹阳公司以李某业务中存在“盗窃”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为由,停止派单,单方面解除了加盟协议。且没收了履约保证金、业务费、面单费。李某不服,委托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薛烨庭律师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审理中,快递公司代理人辩称:李某违反合同约定,存在“盗窃”违法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业务费。快递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李某代理人辩称:首先,报警记录仅能证明快递公司的主张,不能代替“公、检、法”的定性和结论。其次,从报警到庭审日,已逾288天。李某从未受到过公安机关的传讯,间接说明公安机关经分析研判,认为不存在盗窃等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后,李某也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双方矛盾前,李某多次向公司反馈“合并经营、共用场地”的风险和问题,公司置之不理,并且专门建立群聊处理“问题件、错发件”,说明问题件、错发件是正常的,难免的,是快递公司可预见的。当双方没有发生矛盾时,属于“错发错拿”,当发生矛盾时,便属于“盗窃”。双重标准,违反诚信。

最终,法院认定快递公司没收合同履行保证金、业务费、面单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依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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