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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释法】《灌篮高手》遭大量盗摄,情怀不能成为侵权的幌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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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04-27 , 来自:江苏省0==

近日

电影《灌篮高手》

在各大社交平台刷屏

引发不少网友和大学生集体怀旧




截至北京时间22日14时30分

上映不到3天的《灌篮高手》

已在中国内地院线票房

突破3亿元(人民币



与此同时

一些不和谐的画面也很快出现了

不少人的朋友圈也被屏摄的

照片、短视频“刷屏”



在常见社交平台随手一搜,就能获取大量画质低清,滤镜随机,以及缺边少角的“剧照”。


甚至不止静态或live照片,还有大量完整的视频片段,比如将高燃片段拼接成小视频,就获得了上千点赞。




以至于有网友吐槽说:

“再刷会儿朋友圈

就把灌篮高手看完了”



对此

电影《灌篮高手》官方发文

倡导观众联合抵制盗录盗播行为



看电影时录音或录视频

是否违法?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智能手机使用普遍化,不少网友在观影时习惯拍摄、录制一些电影画面、桥段,并将其发布在朋友圈、微博等个人社交平台上,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影响其他观众的观影感受,还可能涉嫌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因此,在看电影时,除非经过权利人许可,否则任何人都不能进行录音或录视频。所录音或录视频的内容无论是否发布在社交平台、是否对外传播,都涉嫌违法。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欣赏权”,但仅限于放映过程中的欣赏,并不扩展延伸到“录音或录视频发朋友圈”的范畴。从龙标之后到电影放映结束都属于“放映”,观众不应进行录音或录视频。



“盗摄”牟利

情节严重要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一些人以“盗摄”牟利,将盗摄的资源用于营利性、商业性传播,如录下整部电影卖给盗版电影网站,严重损害电影创作团队的利益,更是侵犯原创版权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想分享影片内容到社交媒体

建议使用官方发布的海报、剧照、片花

或者影院展出的海报

同时也不会因举起手机屏摄

而影响其他观众的观影体验



屏摄不是热爱

文明观影

才是表达情怀的正确方式!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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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3-04-27 , 来自:江苏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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