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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注意!这样用水小心被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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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03-23 , 来自:江苏省0==

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

是我们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

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今天

小编和大家学习

关于“保护水资源”的法律知识

一起依法珍惜水资源 保护水环境




水源保护



请勿在一级保护区水库游泳


2021年9月,广东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湘桥分局联合湘桥区太平街道对韩江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有一男子在保护区内违法游泳的情况后,当即要求该男子上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水质安全关系着

大家的饮水安全

因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严禁一切垂钓、游泳等违法行为






流域保护



禁渔期内不得擅自捕鱼


严某春明知长江流域实施十年禁捕,于2022年7月5日携带渔具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团林苗族乡一天然河流,将渔具放置在该河流内捕鱼。当日晚,严某春在放置渔具的河道内取鱼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挡获。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渔具30个,鱼篓1个,鱼获1.2525千克。经认定,被告人严某春用于捕鱼的渔具笼壶属于禁用渔具。


严某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没收作案工具,缴纳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发生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1002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

可能导致滩涂水生物减少

不仅损害了国家渔业资源

同时也会对候鸟顺利迁徙

长江流域生态多样性保护等

造成不可估量的消极影响






地下水保护



严禁私自凿井取用地下水


2022年4月25日,浙江省永康市的某墙体材料厂员工胡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倪宅江瑶山使用深井泵取用地下水,用于公司职工日常生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地下水是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

和农田灌溉用水的重要来源

我国地下水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

禁止私自开采或者超采地下水






节约用水


淘米水浇花、洗脚水冲马桶等

是我们生活中的节水小技巧

节约用水不仅是一项美德

更被写进法律,是每个人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第一款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滴滴之水不易来

点点滴滴是未来

让我们一起从自身做起

共同行动 积极参与

节约用水从点滴做起!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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